透视SK-Ⅱ事件 法律不应缺位
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日本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而对于消费者应该如何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问题产品应立即撤柜退货不应设置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应立即撤柜,在接受消费者退货的过程中不应设置条件。 在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最后结论尚未公布以前,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应立即撤柜。消费者对涉嫌问题化妆品要求退货的,只要所持产品确系SK-Ⅱ正品,经营者不应以“提供购货发票”等为由,设置条件拒绝退货。化妆品不是耐用消费品,作为易耗消费品,客观上大多数消费者不会长时间保留发票。 对持有发票的消费者,可直接在原购货商场办理退货;而对没有发票的消费者,SK-Ⅱ涉嫌问题化妆品的供应商应设立专门受理点负责办理消费者的退货。 使用产品发生损害可依司法途径索赔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产品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产品有瑕疵和损害系由产品瑕疵所致这样两个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等指的就是瑕疵。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既可以请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销售者和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产品制造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瑕疵者追偿。 面对跨国企业巨头急需提高赔偿标准 SK-Ⅱ化妆品质量风波事件之所以走到今天,恐怕还要归咎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确实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从而无法对某些跨国企业公然歧视我国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有力震慑,进行严格制裁。 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类似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投诉渠道,使各种跨国企业产品的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同时也迫切需要及时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参照国外标准相应提高跨国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赔偿成本。 |